10.3969/j.issn.1674-5612.2014.03.006
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方式与权力边界
在社会转型、法治初创的社情下,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监督空位和监督不力的状况.这种“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力行使边界等基础的检察监督理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可行性监督路径.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权方式可划分为检察监督侦查权、检察监督诉权、检察监督建议权三类.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行使应坚持谦仰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被动申请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权力启动机制.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方式、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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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4(行政法)
2014-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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