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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兼论《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2012《刑事诉讼法》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予以认可,从理论维度对传统的证据转换说予以否定,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应运而生。较证据转换说而言,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更符合立法原意,体现刑事法律的体系化,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诉讼效率的价值,对立法完善起着导向作用。有效衔接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离不开司法人员合法、正当司法:明确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以及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行政证据、刑事证据、刑事司法化

DF7(诉讼法)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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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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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16/D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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