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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612.2013.02.004

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范围之界定

引用
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系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或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中制作或获取(已经收到或被送达)的,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非终极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一些地方立法已就过程性信息做了规定,但彼此间存有差异,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回避,以致实践中各种分歧,故利用制定行政程序法、修订《条例》之契机,在豁免公开的范围内增列“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事项,在结构上分为豁免公开与准予公开两部分,在内容上主要考虑“损害标准”与“豁免公开限制条件”两方面.

信息公开、豁免范围、过程信息、限制规定

25

D035.3(国家理论)

201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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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1674-5612

51-1716/D

25

201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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