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612.2008.06.010
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的认定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的"人", 是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一个难点.从行为人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的主观过错、法定刑罪状所体现的逻辑关系、立法原意、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以及逃逸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的角度, 得出刑法第133条第一档与第三档"逃逸"的内涵应当是同一的, 均指因第一次事故逃逸的结论.
交通肇事、逃逸、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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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08-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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