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6.11.031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不动产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法定财产制
D923.9(中国法律)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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