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09.2017.03.155
检察官绩效评价中的"大数据"应用
检察机关员额制的确定,使得对检察人员绩效评价客观性、公正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但是现行检察机关绩效评价体系仍然存在诸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绩效评价易受主观因素影响、未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等等问题.同时,层次分析法对定性指标的权重设立亦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的制约.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以及与层次分析法的结合可以很好的弥补相应的缺陷使检察机关绩效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员额制、检察机关、绩效评价、大数据
D91;DF8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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