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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6.05.020

离职体检,常常忽略的小瑕疵

引用
2010年1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该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签订协议后才能安排张某体检,但却在协议签订第二天反悔.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张某要求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离职、体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协议、协议签订、电焊工尘肺、鉴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致残程度、协商、劳动能力、职业病、协议书、诊断

TP3;TH7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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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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