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之争”背后的思考
案例一:上海某外资机械制造企业,因订单较多且不均衡,无法安排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部分工段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11年度,因订单量一直较大,该企业安排压铸工段员工连续生产,每天工作10小时,除春节期间统一放假一周外,其他时间一直未安排员工调休.高强度的工作让很多员工身感不适.2013年年初,在咨询了上海市12333热线后,压铸工段的部分员工向企业提出安排调休、支付加班费的申请.但该企业人事部门则这样答复:综合工时制是弹性工作制度,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企业已经按照实际出勤发放了工资,不同意补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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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40
2013-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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