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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流动时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引用
HR来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理解这条关于不同单位之间调动时工作年限的计算?

工作年限、员工流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第十条

D922.52(中国法律)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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