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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07.14.014

约定的试用期岂能随意更改

引用
@@ 案情介绍 王某与北京某跨越国公司在2006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五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5000/元,转正后6000元/月.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转正、越国、签订、工资、北京、案情

DF4;F24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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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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