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07.01.027
合同续签莫马虎
@@ 合同续签变岗位,是否重设试用期?
蔡女士于2003年12月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行政部主管,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1月,公司领导决定合并人事部和行政部,成立综合办公室,原人事部经理出任副总裁.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蔡女士经总经理提名担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双方在2005年12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六个月试用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人事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续签、行政、女士、工作表现、总经理、应聘、签订、领导、岗位
D41;F27
2007-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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