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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22.05.005

论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法理与实践

引用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涉及是否应当规定公民旁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问题.1990年前后,公民旁听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已经进入决策者视野,在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此后也有一些实践.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的人员旁听.但该制度很快销声匿迹,未实际运作起来.此后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中,并未实施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制度(以下简称"公民旁听制度"[1]).2008年至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在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公民旁听制度.但"考虑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场地有限,而且会场是平面的,因条件所限,还不能做到请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因此,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2].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会议厅启用后,场地条件已经不是问题.为此,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再次修改为契机,笔者对我国公民旁听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探讨建立公民旁听制度的必要性,希冀此次法律修改能够明确规定公民旁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

D624;D622;D920.0

2022-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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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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