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20.07.004
地方立法要有"空杯"心态
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攀比立法""重复立法",甲地立了乙地也参照立,内容大同小异;还比如指定立法、长官意志等等,却往往忘了为什么需要立法.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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