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与立法规模控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对新时代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立法制度.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会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又增加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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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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