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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7.07.014

政府部门立法表述问题研究 ——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

引用
在法律文本中规定政府名称,主要是为了规范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人们依法确定主管部门.立法是为政府立责、为人民立权,如果政府部门名称在立法表述上存在模糊和误解,该部法律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利关系则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政府的机构改革,会给法律条文的内涵指向增加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科学的政府部门立法表述,可以减少法律规定与事实不同带来的冲突,尽量减少立法部门随着机构改革而不断进行法规清理.

政府部门、立法表述、北京市、机构改革、法律文本、主管部门、执法主体、责任主体、义利关系、依法行政、依法确定、相关主体、名称、立法部门、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法规清理、不确定性、状态、人民

D92;TP3

2017-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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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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