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6.08.008
对未按表决器和投弃权票现象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人大工作电子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安装使用上了电子表决器,从电子系统显示的表决统计结果来看,通常是“赞成、反对、弃权、未按表决器”4项,而目前在纸质票决的相关程序中,只有“赞成、反对、弃权”3个选项。有人认为“未按表决器”就是“弃权”,应把这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持相反意见者认为,不能把这两个选项混淆合计,“未按表决器”只能作为保留个人意见来对待。笔者认为,投弃权票与未按表决器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不同的,能否合并计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未按表决器与投弃权票现象的区分,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如何完善既有表决方式的启示。在此笔者提出浅薄观点,与业内同仁商榷。
电子表决器、弃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信息化建设、统计结果、人大工作、具体对待、合并计算、电子系统、安装使用、纸质、显示、同仁、法律、程序
TP3;D6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