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引用
郑晓军:莫使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摆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规定,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郑晓军撰文说,向宪法宣誓制度可以增强领导干部对宪法的敬畏感,明确自己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和使命,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彰显宪法最高权威,使大家都能够尊重宪法、遵守宪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法虽为根本大法,但有些领导干部宪法理念淡薄,宪法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背宪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文章认为,要使宪法宣誓制度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大力传播宪法理念,让宪法意识和理念深入人心,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宣誓后,必须以高度的道德自我约束和严谨的履责行为去践行自己的誓言,不得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能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等,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服从宪法,让宪法更有权威、更有力量。二是宪法教育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对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并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主观领域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引导、塑造。要通过组建宣传队伍、丰富教育载体、举办特色活动等多种形式,让领导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宪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强化他们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敬畏心理和遵从心理,从思想源头上遏制损害宪法权威和亵渎宪法尊严的想法。三是尽快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惩治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背宪法的决定和行为,其性质是十分严重的,理应受到严厉惩罚。对违宪行为不予惩戒,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以体现。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没有责任制约,没有处置措施,没有惩治手段,宪法宣誓制度就会成为一种制度摆设,因此,应尽快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惩治体系。

基层、人大工作、宪法意识、宣誓制度、领导干部、宪法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为、宪法尊严、宪法理念、最高权威、人大及其常委会、责任和使命、惩治、人大常委会、遵守宪法、中共中央、责任制约、以权谋私

D62;D92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大研究

1009-0932

62-1107/D

2016,(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