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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6.07.004

重大事项决定权困惑及原因分析

引用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决定权、困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区域、组织法、资源保护、宪法第、县级、政治、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科学、经济、教育、环境、法理支撑

D62;TP3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立项课题“关于政府向人大提供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制度的研究报告”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20160015。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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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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