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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15.07.012

地方立法不可任性而为

引用
随着新修订的立法法的出台,立法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全国设区的地市相应地赋予了地方立法权. 在为改革立法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点赞叫好的同时,人们不禁扪心自问:目前设区的地市有多少具备自主立法的条件?能否科学立法,制定出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的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同时社会公众不免会有这样的担心,即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完备的情况下,再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地市一级,会不会出现立法任性,过度立法?造成法网过密,法不责众,或滥用地方立法权,进而侵犯公民权益,立的法与上位法冲突甚至违宪,形成地方法规相互打架的现象?

地方立法权、自主立法、时代要求、立法体制、科学立法、公民权益、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上位法、立法法、质量、修订、违宪、人民、侵犯、扩展、公众、改革、冲突

DF0;F81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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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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