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5.05.010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原则
我国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属于地方立法,又别于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居于特殊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主要享有如下三种立法权: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二是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制定权;三是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从理论上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质量,不仅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同时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建设.从现实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有数量上的问题,也有质量上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比较薄弱的一环.影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有多种,从民族立法工作实践看,我认为,主要有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民族自治、自治地方立法、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法、法治体系、立法质量、立法体制、地方自治权、中国、制定权、国家机关、自治条例、行政法规、同时关系、停止执行、特殊形式、民族立法、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工作实践
D92;D9
2015-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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