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14.08.005
改进地方区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的思考
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区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既应符合程序法定的民主原则要求,也要保障议而有决的效率价值实现.因而,在选择对特定事项作出议决应该采用的具体步骤或方法时,程序决策者需要考量所选择的步骤或方法是否是在尊重民意表达的前提下,提高议决效率.据此要求,程序决策者在选择具体议决步骤或方法时,一方面需要在作出特定议决事项时确定,如果选择的具体步骤或方法虽能提高议决效率,但是这种步骤或方法的运用会有碍民意充分表达,或者有碍人大常委会委员实现其代表民意的功能,那么,这些有助于提高议决效率但无助于实现民主价值的具体步骤或方法,理应因为保障贯彻落实民主原则而被舍弃;另一方面还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既能够保障民主价值得到贯彻落实,又能够提高议事和议决效率的新步骤或方法.
区级、人大常委会、人事、方法、效率、选择、民主价值、程序法定、民意表达、决策者、原则要求、权力机关、价值实现、运用、委员、决议、功能、创新
D92;TP3
2014-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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