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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8.09.013

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协议应经过人大表决程序

引用
@@ 内地和香港虽然属于同一主权国家,但却分属于不同的法域.随着两地民商事交往日渐增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两地在民商事法领域没有共同的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所以无法直接通过统一冲突法或统一实体法的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1].

内地与香港、诉讼管辖权、冲突法、协议、统一实体法、民商事交往、主权国家、司法机关、民商事法、立法机关、解决问题、法学界、民事、领域、法域

D92;DF5

2008-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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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1009-0932

62-1107/D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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