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932.2006.04.014
地方立法应有所不为
@@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地方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较明显的提高.不过,仍不可否认的是,有关地方立法的事前论证程序、质量控制标准等等,目前国家并无统一的规定,其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待确立.一句话,应该立什么,不立什么,哪些立法应急办,哪些立法应缓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控制体系.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成本的扩大和立法资源的浪费便不可避免.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地方立法也应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平衡好立法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联系目前的立法工作实践,笔者以为下述几种情况地方立法都应谨慎.
地方立法、质量控制标准、地方性法规、有所不为、论证程序、立法资源、立法成本、控制体系、工作实践、法律体系、规范化、标准化、组成、国家、分割
D6(中国政治)
2006-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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