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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6.02.011

代表约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
@@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近几年,各级人大代表运用约见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逐渐多了起来,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但是,在约见中有的环节不很规范.笔者认为,代表约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行使,并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应当在视察中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按照<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中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提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视察、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一府两院、人大代表、代表法、组织、执行职务、五个问题、监督工作、组成、运用、县级、人员、批评、活动、规范、单位

D6(中国政治)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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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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