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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932.2006.02.008

关注实体还是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引用
@@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何谓"重大事项"?如何决定重大事项?除了仅有的"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少数法律列举的以外,其余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一是重大事项的实体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对重大事项的理解和认定往往因人而异,因而导致"该出手时不出手,不该出手时乱出手".二是重大事项的程序认定不够规范,重大事项究竟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才能正式公布,也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认为,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

实体和程序、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法规、行政区域、法律、操作、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标准、宪法、县级、实践

D6(中国政治)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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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32

62-1107/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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