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595.2023.08.030
商标侵权赔偿制度之惩罚性赔偿适用探析
2019年将恶意侵犯商标权的"一到三倍赔偿"修改为"一到五倍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民法典并未对该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件作进一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极少被适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作为关键词搜索,分析2015年至今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最终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86139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为0.43%,这是一个极低的比例.本文立足于此,以实证分析法,在"把手案例"平台检索了最高院与各地高院2022年1月1日至今的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剖析该制度适用极少之因,希望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在实处,真正起到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的作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司法适用
D9(法律)
202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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