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婺源县“神会”资产的运作——兼论近代乡村地权的“精细化”
清至民国婺源县的乡村社会中,神会“会产”已经具备了“土地”的基本性质,不仅可以出租、买卖、继承、抵押,还可把“会权”分割为两部分,即“使用权”(会权,“做会”的权益)和“所有权”(会产,土地本身).“神会”会产运作中,一块土地可被精细地分割成多份,可以有“四地主”、“五地主”、“六地主”乃至更多“地主”.神会组织在清代以来大量出现,反映出中国小农已经发展出非常灵活处理财产的方式——各家各户零散的资金通过“做会”的方式集中起来投资于土地等不动产,并获得收益.清代至民国,乡村土地物理形状的“零碎化”、土地表述的“租税化”和地权运作“精细化”是三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清至民国、婺源、“神会”、会产运作、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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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发现的契约文书与清代小农经济研究”批准号:15AIS00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研究资助局AOE项目“中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研究”.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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