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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8587.2003.01.004

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

引用
明清时期,州县是基层的司法审判单位,又是具体刑罚的实施机构。本文考察了州县审判和刑罚中的权责问题,具体论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包括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在内的“六滥”现象。

州县官、刑讯、检验、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

K248

200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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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

1002-8587

11-2765/K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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