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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01.01.015

致少年犯周某的一封公开信

引用
@@ 周某犯故意伤害罪,本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庭念及其仅17岁,并且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认识,其父母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4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但在缓刑期间内,周某却又因吸毒、夜不归宿、脱离监管等违法违规现象,不久前被原审法院重新收监.目睹一个少年犯从失去自由到恢复自由再到失去自由,从走向新岸到二度陷入泥淖的全部过程,作为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笔者的心头久久难以平静……

少年犯、有期徒刑、自由、区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主审法官、原审法院、违规现象、连云港市、经济损失、缓刑期间、被害人、吸毒、违法、收监、赔偿、判处、监管、父母、法庭

C913(社会学)

2005-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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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1006-1509

31-1193/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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