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22.03.011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基于诉的利益要素的视角
法院在适用"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与"不具有利害关系"和"不属于受案范围"混用的现象.从文本分析可知,这3个条款分别对应着诉的利益的3个要素,在立法目的上应为平行规范.现行规范表述上的交叠导致法院适用时的困难,亦导致了对相同性质的信息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在裁判中还存在裁判方式选择不当与论证不充分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采用狭义的诉的利益,明确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为权利保护必要性,并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加以确定,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指导案例
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26
2022-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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