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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21.03.01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现状检思与路径优化

引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本应成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利器,但本罪自问世以来的司法适用情况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究其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长期以来存在理念滞后、内容不清、认定标准阙如等问题,极大地妨碍了本罪司法效能的发挥.不应以刑法谦抑性等为由,一味限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在中国语境下,刑法谦抑性不等于非犯罪化,刑法谦抑性应在以"限制"为主的精神内涵中引入"妥当"的考量要素.同时,通过相关罪名内容的厘清、网络秩序可罚性的认可、认定标准的制定等方式,有效提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虚假信息、司法适用、刑法谦抑性、认定标准

D924.3(中国法律)

山东省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专项;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优势学科项目

2021-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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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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