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20.06.015
论我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变迁逻辑与完善路径
我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并非是对于域外规定的直接"搬运",而是在吸取其制度经验基础上的有意创新.一方面,我国慈善信托借鉴英国慈善信托对日本公益信托的比较优势,降低信托设立环节的"显性"和"隐性"成本,以解决公益信托"激励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英国慈善信托制度加以"扬弃",通过激励委托人参与信托内部监督和治理、监管机构回归外部监管本位,以克服其"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激励不足"和"监管不力"的克服是我国从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制度变迁的核心逻辑.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完善路径应注重发挥制度优势,针对相关规章和实践中存在的规则缺位、权力越位和制度虚位三类问题,应秉持《慈善法》所彰显的制度理念,以体系化思维予以纠正或协调,包括完善委托人会议制度和信托监察人设置规则,充分保障委托人的信托内部监督权利,落实备案前公益性审查制度,以民政部门为中心加强监管协作.
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变迁逻辑、制度优势
D922.282(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我国慈善信托监管问题研究——以250份备案数据为考察样本"20XNH014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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