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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20.05.011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对于检察院不当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院及时撤回起诉,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摆脱诉讼,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应当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一方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定在宣判前是合理的,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也是正当的,应当继续坚持.另一方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明确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必要时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司法救济方面,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对于法院的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不得上诉、抗诉,但对于法院的不准许撤回起诉裁定,控辩双方均可上诉、抗诉.

撤回起诉、撤诉时间、司法审查、司法救济

D925.2(中国法律)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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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2X

37-1085/C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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