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19.06.016
论中国与东盟"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之完善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创设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该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解决双方间的投资纠纷,促进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机制在其实施规范、实施机构、实施方式与程序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机制功能的发挥,亟需结合域外经验与自贸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策略予以完善.
中国、东盟、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
DF9(国际法)
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国—东盟自贸区国际仲裁机制研究"CLS2016C36;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研究"17BFX002
2020-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