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16.03.020
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当下问题与路径建构--兼评 Foss v.Har-bottle 规则的适用性
作为市场经济法之重器,公司法引领着社会微观主体的有序发展。其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处理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等利益相关者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法的缘起角度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发轫于英国Foss v.Har-bottle 规则,该规则奠定了英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而后深受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司法的推崇与鉴借。2005年我国公司法作第二次修订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才有了制定法上的确定说明,但其制度问题日益凸显,2014年公司法作第三次修改,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并未作出相应修订或增设。这就要求我们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上还需继续跟进,在司法实践领域还得不断拓新。
中国特色法治体系、Foss v.Har-bottle 规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F06;D91(经济学分支科学)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