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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16.01.008

唐代典吏考

引用
“典吏”是唐代官府职员的类属称谓,学界以往倾向认为其并未有特定所指。新出《天圣令·杂令》有关“典吏”的规定提供了探讨这一问题新的切入点。唐代行用的“典吏”称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典吏”与“主典”、“典”等称谓意义一致,是对主要从事文书起草、文案检请等工作而有着各种名目的官府低级职员类属称谓。基层官府和新出使职官府相应职位以“典”命名,即“职典”,是狭义的“典吏”。职典未有品阶,唐令以“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对职典属性进行规范,确立了其在行政体制中与州县府、史、佐等杂任一致的职权与待遇。实际上,广义的“典吏”更为常见,成为文书运作高度程式化和官、吏分途日益明显时代背景的一项印记。

典吏、文书行政、官、吏分途、天圣令、唐代

D691.42(政治制度史)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项目“唐宋之际身份性赋役除免制度变迁”2015-2016年度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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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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