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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12.05.022

政府适度干预简论

引用
自由竞争经济下,资本家的过分自利行为造成了市场失灵,因此政府以一种“调控人”的身份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而长期的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府失灵”.传统政府干预理论认为这种现象是由于经济法未完全生效的原因,并依此提出双向干预说,期望利用经济法克服政府失灵.但实际上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对政府失灵的克服只能是完善经济法自身,具体措施可以引入适度干预学说:第一,引入契约机制的互动干预体系;第二,建立责任与干预相统一的问责制度;第三,将克服“政府失灵”列入除经济法以外的合适法律形式.

政府干预、适度干预学说、经济法

D03;F20(国家理论)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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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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