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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10.02.016

论刑法解释的内在规制

引用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刑法解释、司法中心、规制、法律信仰

D914(法学各部门)

201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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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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