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07.02.035
对受托责任本质论和契约本质论的选择
受托责任反映的是一种产权关系,它存在的条件是明确的托付和受托关系,从本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契约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都支持受托责任论,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委托人数量的增加,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模糊、不清晰,受托责任观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契约本质论认为会计是作为企业契约推行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它的基本内涵在于强调一个人在追求和保护自身产权权益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同时,应该考虑产权的行使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受托责任、契约、交易、会计
F8(财政、金融)
200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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