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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06.06.002

儒家乐象观:乐象是道德的影像

引用
从名的规范性考察艺术,人们难以确定艺术成为艺术的真理,因为命名法则确立的是一种利害实体,而艺术的经典定义却是超功利的先验原理.从象的角度考察艺术,艺术对象作为静观中的形式使得审美超脱利害的缱绊而使艺术成就艺术本原的规定.正是一种形式与一种自然情感相关联,作为艺术的象被确定,并在与名的自觉分化中自觉到一种既不归属于自身又终究不能不为之付出一份眷顾的那个意味.

儒家、名、象、乐象

B222(先秦哲学(~前220年))

2006-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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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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