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05.05.030
论行政分权与行政主体多元化问题 --兼论公用事业企业之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当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日益扩张的行政职能的需要,采取了行政分权的措施.行政分权有利于政府合法性权威的树立,同时导致政府传统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由于行政分权和行政任务私法化趋势的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的外延应该进一步扩展,公用事业企业应该被纳入行政主体的范畴.公用事业企业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是行政主体,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事务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作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又充当了行政相对人的角色.同时,公用事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私法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行政分权、行政主体、多元化、公用事业企业、法律地位
D912.1(法学各部门)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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