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022X.2005.05.001
论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
先秦儒家基于性善论,强调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不可剥夺,个人在精神上不必屈从于政治权威,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言行出处,并有权获得相应的个人利益.同时,个人需对自己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职责负责,对有相互关系的他人负责.我们可以把这些思想称之为"儒家个人主义".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对于塑造当代人的独立个体人格,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法制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秦儒家、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儒家个人主义
B222(先秦哲学(~前220年))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04SJD720011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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