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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04.06.030

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化:缺失与建构

引用
中国的法治社会化,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原因在于中国缺乏法治社会化的自然的途径和精神力量,中国传统法治观的影响,使法治社会化的推动主体的动力不足,甚至成为法治社会化的障碍.法治社会化的渠道中也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法治人格培养和法治信仰形成.同时,法治产品的严重短缺,使人们丧失了法治社会化参与的积极性.我们应发展市场经济为法治社会化创造经济条件,发展市民社会为法治社会化奠定社会基础,塑造中产阶层加大对重点人员的法治社会化工作,培养合格的法治社会化客体.

法治社会化、主体、客体、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中产阶层

D9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02JAZJD71003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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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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