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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22X.2001.04.022

论民法上的"承认"及其法律效果

引用
对民法上通过"承认"而得到补正的民事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现: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吸收了其法定代理人的人格;而对债务承担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与否,与移转债务的合同效力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原因的合同效力无关,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已.

承认、民法、法律效果、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他人行为的承认、无权处分行为

D913(法学各部门)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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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1001-022X

37-1085/C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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