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以对“一般应当”作实质解释为视角
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解读关系到量刑建议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量刑建议权力属性的探讨。当前,对“一般应当”主要解释为“应当”,这是一种形式解释。将其作形式解释有违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并与控审分离原则相矛盾,且悖离实质真实的诉讼观。为避免与基本理论相冲突,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一般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一般应当”作“可以”之解,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权力制衡理论、法官保留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建立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允许法官提前介入量刑协商程序、建立量刑说理制度是将实质解释从理想变为现实的可取进路。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形式解释、实质解释
D925.2(中国法律)
2023-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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