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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

引用
查封优先效力指民事执行中多数金钱债权竞合时,先顺位查封优先于后顺位查封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查封优先效力以个别执行为基础,在执行与破产有效分工下,其不仅保障了执行效率,也与债权平等原则相兼容.执行法上的平等原则难以引入全部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贯彻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颇清偿,与债权平等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查封的优先效力,仅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根据债务人主体资格分别转入破产或参与分配程序.作为查封优先效力的例外,我国法上的参与分配是有限破产主义下破产法的"备位",既异质于个别执行法理,也与平等主义立法中的参与分配有本质区别.然而实践中由于对原则例外关系的颠倒、对"资不抵债"要件的虚化以及不同层次分配关系的混淆,参与分配被严重泛化,不仅未能实现平等清偿,还导致了执行法体系的紊乱.对此,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拟将个人债务清理功能从执行法中剥离,形成以查封优先为基础的清偿与分配秩序.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唯有破产程序才能全面落实债权平等的要求,查封优先效力是"执行转破产"的重要诱因,破产端的配合则仍有待强化.

债权平等、查封顺位、平等原则、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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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2;F812.3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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