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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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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讨论始于2003年,在第一阶段《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讨论中,放弃了法典化方案.现阶段看,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环境法体系正在经历大的调整与变革.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的理性化,其本质在于确保法律的"可达性";其核心特征为体系性.大数据时代,法律数据库的建设替代了传统意义上法典的载体——"书"的功能,搜索方式的改变带来了法律研究方式的变革,"可达性"得以更好的实现.环境法在体系性上面临着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定型,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环境法难以区分,生态环境立法中价值多元、难以统一和融贯,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性变化,以及环境法典边界模糊等困难.出路在于:其一,汇编型法典编纂;其二,在生态环境领域,放弃法典化的立法技术方法,回到单行法立法思路,即加强生态文明、生物安全类单行立法,以生态文明理念为起点,重新建构新的生态环境法规范体系.

环境法;法典化;困境;体系性;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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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长江保护立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第二轮"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现代化体制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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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1673-9280

11-559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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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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