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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用性要件之适用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如何设定专利实用性要件的适用标准,关乎专利法介入一项技术研发过程的时机,影响着专利保护和潜在技术竞争之间的利益平衡.适用于传统机械、电学领域的实际实用性标准,借助其能最大程度避免无用技术获得专利的目标,向生物技术、化学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领域扩张适用.但实际实用性标准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专利信息公开的质量,并且产生了延迟可专利时机的社会成本,破坏了专利法先适格审查、再实质审查的制度安排,混淆了专利审查制度与有关行政审批程序的关系,以及不符合现代专利政策“激励创新”的目标,这些因素都否定了实际实用性标准的适用前提,论证了转换现有实用性标准的必要性.而矫正实用性要件与专利信息公开要件的适用关系,正视实用性要件的独立功能,是彻底反思实际实用性标准,构建更为合理的实用性标准的关键环节.作为实际实用性标准的替代方案,将可专利时机向前调整的预期实用性标准,以“合理相关性”为适用的媒介,可以在实用性要求、预见技术创新和改进的认知能力与专利的信息功能之间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机制,这有助于激励我国对现代基础性技术的研究和投入,同时也能为正确区分专利适格审查与实质审查创造条件.

实际实用性、适格审查、激励创新、信息公开、合理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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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研究”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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