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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别——先秦法律形式变迁史纲

引用
商周时代以族居之邑为社会基本单位.以此为背景,周人的封建一方面以周王为天命的拥有者,另一方面又承认各邑的独立性.与之相适应,周王极有可能不会以全域为范围制定法律,西周时代的法则表现为诸邑之主的逐条命令.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变革旧制、推出新政的命令频发,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法律形式的令遂登上列国政坛.然而,时人为令寻找权威来源的努力却归于失败.到战国时期,集权君主以其威势保证令的效力,而在君臣的文书往来中又形成了令的固定样态,令遂逐渐走向成熟.与此同时,由于君与国的适度分离,作为国“法”的一种形式的律也开始出现,律与令的并存成为了先秦法律形式之变迁的最重要成果.

法律形式、命令、令、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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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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