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中国的“权利”辨析——从“治道”角度的分析
自秦汉以降,帝制中国君主出于“治吏”的需要,借鉴了固有的宗法封建伦理,形成了以义务为基点确立法律体系的模式,历代因之,且逐步完密.在这一模式下,不可能直接生出建立于个人自主性基础上的权利,只有基于伦理互惠而生的“权利”性事实.这种“权利”性事实因义务而生,迥异于作为近代法律基石的权利.此种体系性差别,导致近代法律转型异常艰难.
权利、义务、“权利”性事实、治吏、帝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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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会议记录辑佚与研究”项目编号15BFX002;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资政院研究”项目编号14FXB005
2019-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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